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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2021年1月1日起,铝工业企业尘硫硝排放浓度标准

   日期:2019-07-11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348    评论: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铝工业 指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和铝用炭素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2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铝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铝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铝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6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7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8 省辖市建成区 指省辖市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工业区、产业集聚区除外)。

3.9 企业边界 指铝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2019年XX月XX日(本标准批准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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