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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供应链下的企业环境风险管控

   日期:2018-08-23     浏览:217    评论:0    
核心提示: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就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

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就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方面的内容首次作出了综合全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基本形成覆盖我国重点产业的智慧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显著增强,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重点产业的供应链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中国成为全球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中心。”在该指导意见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积极倡导绿色供应链”作为专门章节提出,从大力倡导绿色制造、积极推行绿色物流、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三方面阐述了发展绿色供应链的举措,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打造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供应链发展体系。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和环境资源日益消耗的背景下,绿色供应链理论一经提出就受到各国的积极响应,我国也在国际会议及国内发文中积极倡导。在绿色供应链理念之下,作为供应链中企业的环境法律义务已从仅关注自身的环境合规扩展到注意产品在整个供应链中的环境风险控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企业的环境注意义务,延伸了生产者责任。据此,本文将从绿色供应链理念出发,通过揭示供应链中企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总结应对环境风险应采取的管控措施,供绿色供应链模式下各环节所涉企业参考,望能有所启发。


一、绿色供应链的理念与实践

绿色供应链概念的提出最早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企业管理学界[1],相对于传统供应链而言,增加了环境考量因素。由于环境污染及资源短缺现象的不断加重,公众意识及绿色消费理念进一步发展,绿色供应链一经提出,就受到广泛的关注。绿色供应链要求面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考虑环境影响,一方面,在传统供应链中设计、采购、制造、组装、包装、物流和分配各个环节加入环境效益的考量,强化供应链的绿色监管;另一方面,在传统供应链上加入回收和再利用的环节,又称作建立逆向物流体系,满足全过程的绿色管理、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


绿色供应链理念在国际上获得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因其与我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性要求相契合,在国内有了新的实践。2014年11月召开的APEC会议中,我国首次提出了绿色供应链议题和倡议建立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并在《北京宣言》中予以确认,同意建立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批准在中国天津建立首个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合作示范中心。2015年6月,APEC绿色供应链合作网络天津示范中心成立。作为全国首个绿色供应链示范区,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已发布《天津市亚太经合组织绿色供应链标准化工作方案》,相关绿色运输配送标准、绿色采购标准等规范类文件也在陆续制定中。


总而言之,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范围均在积极推广与倡导绿色供应链,即在绿色供应链模式下,要求企业关注产品从设计到回收整个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并按照各个环节的标准化要求运作,管控好产品在整个供应链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从而达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二、供应链企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

伴随着绿色供应链的倡导与推广,对供应链上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新挑战,无论是供应链前端企业还是后端企业,都无法回避产品在整个供应链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环境问题,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


一方面,供应链前端企业若出现环境违规情况,会直接影响后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的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之前引发热议的“舍费勒事件”充分暴露了该问题。为舍费勒集团提供滚针原料的唯一供应商——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因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被处以“断电停产、拆除相关生产设备”的环境行政处罚,该公司的停产直接导致供应链后端企业总成产品停产,据舍费勒集团统计将造成中国汽车产量300多万辆的减产,相当于3000亿人民币的产值损失。舍费勒集团最终只能向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发送《紧急求助函》,恳请允许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再为其提供3个月的供货服务,为其切换新的供应商留出必要时间。事实上,上海界龙金属拉丝有限公司此前已多次被告知要求停止生产,但舍费勒集团未对供应链前端公司进行必要的环境风险管控,导致如今出现环境风险实际发生时难以应对的局面。


另一方面,供应链后端回收处理企业若出现环境违规情况,前端生产企业也难咎其责,无法避免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泰州常隆等六家公司将副产酸以补贴的形式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进行处理,该主体将其直接倾倒进水体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环保组织因此将泰州常隆等六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法院认为泰州常隆等六家公司明知副产酸极有可能被非法倾倒而持放任态度,未尽到环境注意义务最终导致环境严重损害的结果,被判令民事赔偿1.6亿余元。该事件也给存在危废排放的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由于危险废物的特殊性,相关生产企业应尽到严重注意义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确保其得到适当处理。


三、企业的环境风险管控

上述环境风险均是由于企业未进行供应链全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所致,绿色供应链模式对企业在采购、制造、销售、回收及物流环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环境责任要求,如何做好企业环境风险的管控是绿色供应链上的各企业共同面临的课题。


首先,企业自身生产应做到环境合规,积极履行自身生产环节在绿色供应链上应尽的环境责任。鉴于在绿色供应链模式下环境风险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企业应先从自身的环境合规做起,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应具备环评批复及验收手续、主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排污应具备相应环保资质证照、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的处理应进行登记申报、生产环节中的环境信息予以公示、环保设施真实有效运转、具备健全的环保内控机制等。


其次,企业也应树立自身产品在流通及回收利用环节的绿色理念,建立绿色物流体系及绿色逆向物流体系,从而减少环境风险。“绿色供应链2017上海高峰论坛”上,玫琳凯公司凭借快递包装中的可降解填充物获得创新设计奖。玫琳凯作为化妆品生产商,网上购物是其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由此带来了快递包装的环境问题,为减少产品物流过程中的环境危害,其参与研发出可降解的快递包装填充物,该填充是制作过程无污染物排放,且使用后能完全降解。因此,绿色供应链中的生产企业在节能减排及回收利用方面应加大资金投入,减少环境风险的同时带来环境收益。


最后,企业也应关注供应链中其他合作企业的环境合规情况,做好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环境风险管控。在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风险管控方面,《ISO14001:2015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目前通行的企业自愿参与的环境管理标准,该标准在要求企业自身遵守国内环境政策法规的同时,鼓励企业要求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加强环境管理[2],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对供应链企业选择时应进行全面的环境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取得环评排污等资质、是否曾受过环境处罚等),通过审查来选择满足环境法规要求,无潜在环境法律风险的企业进行合作;二是在与供应链企业合作过程中要求其对环境信息定期如实披露,以便及时掌握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从而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三是供应链任何环节上的企业出现环境问题时,供应链中其他企业在信息共享的同时,应尽到自身环节的环境注意义务,避免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四、结语

从最初以天津作为试点,到如今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倡导绿色供应链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一环,《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仅是一个开端,后续配套的绿色监管措施、绿色产品标准也会相继推行。因此,供应链中各环节所涉及的企业应树立绿色供应链理念,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做好环境风险控制,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收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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