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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解读

   日期:2020-01-13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288    评论:0    
核心提示:为促进钢铁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我会近日印发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指南》有

为促进钢铁企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我会近日印发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指南》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制定《指南》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19连续两年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要“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各地按照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近期,为落实《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又印发了《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

钢铁企业生产工序复杂,污染源和排放源多,全面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繁重。从现阶段改造情况看,由于《意见》的要求相对宏观,存在企业对《意见》中提到的有组织排放技术路线、无组织控制措施、清洁运输以及监测监控等内容理解不到位的问题,导致部分企业改造情况与《意见》和《通知》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治理设施的减排效果难达预期。通过总结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践经验,我们组织编制了本《指南》,为钢铁企业实现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提供路线选择、工程设计施工、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参考。《指南》是对《意见》《通知》的技术支撑,不存在对《意见》《通知》加严或者降低的情况。

问:《指南》中提出了很多方面的技术要求,是否意味着钢铁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强制执行或者说必须选择文件中的改造技术路线?

答:《指南》是自愿性技术指导文件,而非强制执行的标准,钢铁企业和地方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参考选用。鼓励钢铁企业、环保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实现超低排放。《指南》中提及的工艺、技术以及相关参数均来自于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实际成功运行的案例。通过一些稳定运行案例的经验总结,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提供参考。鉴于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实施时间不长,连续稳定运行案例数量有限,本指南将根据技术应用进展及时修订。

问:《指南》中为何要强调“源头减排”相关要求?

答:源头减排可大大减少末端治理的难度,提高治理设施的稳定性,避免单纯采用末端治理技术可能带来治理设施一次投资多、占地面积大、污染物减排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因此,本指南针对烧结球团、焦化以及有燃烧过程的重点排污环节,提出了源头减排的相关技术和指标参考。例如“源头减排”中提出“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配套烧结机头烟气循环系统”,该工艺可以从源头减少烧结机废气的产生量,同时可以减少后续末端治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成本。

问:《指南》对于高炉煤气精脱硫是怎么考虑的?

答:钢铁企业煤气用户数量众多,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厂、燃气锅炉等环节采用烟气脱硫末端治理,达到超低排放限值难度不大,但是会产生许多环境管理的隐患,也不符合钢铁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意见》中明确提出高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实现源头控制。目前,高炉煤气脱除有机硫的技术尚未成熟,由于高炉煤气中的硫主要来自于焦炭和喷吹煤,现阶段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干熄焦焦炭,控制焦炭和喷吹煤中的含硫率,同时配套高炉煤气脱除硫化氢的装置,实现源头控制。《指南》鼓励高炉煤气有机硫脱除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应用,待技术成熟后,本指南将修订相关内容。

问:《指南》中为何对“设计和施工单位能力”提出要求?

答:超低排放工程的运行效果,与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能力密切相关。特别是对于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焦炉、电炉、自备电厂等除尘、脱硫、脱硝重点烟气治理工程,选择设计和施工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稳定运行业绩较多的承担单位,更有利于保障项目的运行效果。因此提醒企业在招投标时,建议加大“设计和施工单位能力”相关因素的考察和比较。问:为什么提出烧结机机头等主要污染源废气治理设施配套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答:一是《意见》中明确规定了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厂等排气筒均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二是钢铁企业现有废气治理设施控制系统以PLC为主,在功能上无法实现在线监测数据、环保治理设备运行参数、生产负荷和设备启停的主要生产工艺参数的集中储存、查询和管理,不利于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实现自证清白。

问:《指南》为何提出要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清单”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体系”?

答:目前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整体上存在点位多、排放源隐蔽、阵发性强、排放方式多样、排放总量大的特征,再加上部分钢铁企业环保管理人力和能力不足,导致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往往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急需通过建立“无组织排放源清单”以及“无组织排放监控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情况,彻底解决钢铁企业无组织治理设施“有没有”、“用没用”以及“用得好不好”的问题,实现自证清白。同时,由于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难以采用常规环境管理方式实现有效控制,《指南》鼓励采用物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科技手段,实现对无组织排放的智能化自动管控和治理,在确保无组织排放治理效果的同时,降低环保成本。

问:为何厂内长期倒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机械环保电子标签”?

答:厂外运输车辆的排放信息及日常运输作业均已接受地方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日常检查及管理,而现阶段钢铁企业厂内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操作频繁、排放总量较大,且往往缺少有效监管,因此为加强其排放管理,按照《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提出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机械环保电子标签的相关要求。

问:为何提出钢铁企业应“设立独立的环保部门”?

答:目前部分钢铁企业仅设立“能源环保部”或“安全环保部”,并未建立独立的环保部门,导致各级各部门环保管理职责不明确,日常具体环保管理工作、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监管要求无法细化到岗到人,而钢铁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往往对超低排放治理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指南》通过提出“设立独立的环保部门”,指导企业完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不断夯实环境保护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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