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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2006-06-05     浏览:161    评论:0    
核心提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 第33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总局令 第33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许可 清理 决定 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号)

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

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

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号)

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

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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