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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四川省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9-11-18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425    评论:0    
核心提示: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打好净土保卫战,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控,保障吃得放心

1.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四川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组织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耕地周边涉重污染源排查,制定整治清单,按期完成整治,打击非法排污,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涉及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2.控制农业生产活动污染土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促进种植业转型升级、持续发展,转变病虫草害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控制和减少农业生产活动对耕地造成污染。

3抓紧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和应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落实《四川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加快实现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等土壤调查原始数据共享,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集成,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应用。

4.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和《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开展辖区范围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行分类管理。将重度污染耕地纳入严格管控类耕地范围。

5.鼓励将重度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将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信息报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按照我省退耕还林还草统一部署和年度任务规范开展退耕。需退耕的重度污染耕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规定报批,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程序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上报审批。

6.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因地制宜,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开展种植结构调整。

耕地污染严重的县(市、区)制定特定农产品(粮食)禁止生产区划定及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方案,落实有关措施。

各市(州)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重度污染耕地严格管控任务。

7.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各市(州)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农用地安全利用任务。

8.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调查评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区域进行重点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加强对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用于固体废弃物堆放区、填埋区,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周边农用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分类管理。

9.严格防控耕地周边涉重企业污染。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有色金属矿选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危废处置、汽车制造等行业企业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关系,经监测评估,确需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威胁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的,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要求进行补划。

10.加强向农用地污染排放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排污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非法排污企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11.加强矿区环境监管。自然资源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地区,特别是重有色金属矿区地质环境和生态修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石棉、汉源、会理、会东、甘洛、冕宁等6县要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尾矿库的环境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要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做好尾矿库闭库风险防范和环境监管。

12.强化未利用地和复垦土地土壤保护。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开展分类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山、天然气(页岩气)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发现问题的,要督促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

13.推进农用地治理修复。对需要采取治理修复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14.保障受污染农用地周边水源安全。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保障住得安心

15.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监测和调查评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曾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依法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到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记载,并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6.推动多图合一。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及信息平台,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的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土地利用现状及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图”管理。

2020年底前,实现已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一张图”管理。

17.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不得规划布局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18.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要加强对土壤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19.严格用地准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同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列入名单的地块使用权人应当根据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导则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编制调查报告,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确定为污染的地块,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厅,由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报告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保质量达到要求,结论真实可信。

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制定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对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采取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无关的项目。

20.注重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注意开发时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再投入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

21.加强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的统一部署,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义务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证。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根据签订的土壤污染目标责任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时完成整改,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危险废物、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周边用地监督性监测工作。土壤重点监管单位要按照土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生态环境部门。

22.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西昌市、什邡市等22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要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全口径清单,实施重金属总量减排工程。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整治,推进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23.推进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落实《四川省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督促相关企业编制整治方案,限期整治。推进尾矿库、磷石膏堆场等固体废物污染整治。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24.强化设备及设施拆除活动监管。企业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要严格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县级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落实各项污染防控措施。加强对列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企业拆除活动监管,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5.加强风险防范和公众监督。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污染地块应当设置醒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协调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及其委托人,在周边社区街道等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加强沟通交流,强化周边群众监督。

三、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保障完成指标

26.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四川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全面整治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历史遗留尾矿库、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涉重金属企业等各类土壤污染源,完成年度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

27.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主投入的属于土壤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支持范围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重点实施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整治、重金属污染减排、土壤风险源管控等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保障措施

28.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和部门分工,共同推动我省突出土壤污染问题解决,保质保量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29.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打通共享渠道,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定期通报共享信息,重大情况及时通报。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信息;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信息、农用地信访举报及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等。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共享农用地类别划分信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结果等。

30.加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和项目整合,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和项目整合,发挥市场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31.强化监督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据土壤违法行为的特点,加强培训和案例教学,提升执法能力。推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及时予以奖励。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土壤污染领域的典型违法案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加强农用地、污染地块、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保督察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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