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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日期:2019-11-06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329    评论:0    
五、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急化厅、财政厅对全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联合督导,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部署,细化目标任务、合理安排进度、强化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各盟市要将工业炉窑淘汰、替代、深度治理任务分解到相关单位及企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落地落实,要积极做好辖区内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相关园区、企业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全面有序完成工业炉窑各项治理任务,持续巩固治理成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牵头督导,相关部门参与)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本方案和地方有关部门要求等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装各升级和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保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污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惑,推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定期报告和执法检查

各盟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在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上季度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丿总材料和实施的重点项目表(附表3)一并上报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盟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调度和联合督导,对各盟市每季度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工作进展缓慢、敷衍了事,甚至弄虚作假的,对相关盟市政府实行通报、约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督导,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重J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具各条件的企业,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工业炉窑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推进焦炉炉体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督导)

(五)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督导)

(六)完善经济政策

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支持力度,对我区工业炉窑治理标杆企业予以引导性、奖励性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向工业炉窑治理重点区域盟市以及治理进展快、规模大的其他盟市予以适当倾斜。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推动涉工业炉窑行业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督导)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盟市应将涉工业炉窑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可操作、可检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各,做到全覆盖。原则上工业炉窑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各)为 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相关企业应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树立我区工业炉窑治理标杆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对我区工业炉窑治理标杆企业和完成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并稳定运行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方面予以支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牵头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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