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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的十五问

   日期:2019-10-31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539    评论:0    
核心提示: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指以焚烧方式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焚烧厂或焚烧发电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问: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分类?

答:本标准所适用的排污单位,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个类别,一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电力生产(D441)”中的“4417生物质能发电”类别,为区别农林生物质行业,许可平台填报时需选择4417-1;二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及焚烧发电企业填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环境治理业(N772)”中的“7723固体废物治理”类别,许可平台填报时选择7723-1;三是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仅焚烧,不发电)企业填报“公共设施管理业(N78)”中的“782环境卫生管理”类别,许可平台填报时选择782-1。如一个企业焚烧燃料类型既有生活垃圾又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则按照主要焚烧燃料类型填报。

问:一个企业既有焚烧又有填埋等处置设施应如何填报?

答:对于某一个企业既有焚烧又有填埋等其他处置设施的排污单位,行业类别可填2个(分别为行业类别和其他行业类别),对于有焚烧发电的企业原则上将焚烧发电行业类别作为主行业类别填报。

对于两种及以上的处置设施中,非共用的设施(如焚烧、填埋等)按照各自执行的规范进行填报。若存在共用的设施(如渗滤液处理站等),在排污许可平台可选择在一个主要工程中填报,其污染物种类按从严原则确定,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应处置工艺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

问: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哪些设施需要进行编号?

答: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和排放口均需进行编号,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可填报排污单位现有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可填报企业内部编号或者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填报。

问:排污单位填报图件有哪些要求?

答:排污单位填报图件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燃辅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厂区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线走向;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问: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别是什么?

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对于主要排放口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双管控”要求,对于一般排放口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对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其主要排放口仅为焚烧烟气排气筒,其余有组织废气和全部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即,只有焚烧烟气排气筒排放的主要废气要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其他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原则上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问:废气、废水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以及许可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依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确定污染物种类和许可排放浓度,包括该标准规定控制的所有污染物;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对本标准表2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对本标准表3所列的污染物种类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标准增加相应污染物种类,并从严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对于地方环境管理要求或企业自行加严排放要求,可在许可证中载明。

问:生产设施中的预处理车间指什么?

答:对于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名称不尽统一,本标准中的预处理车间单指对生活垃圾(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燃料物质入炉前的筛分、脱水等预处理。

问:主要排放口(焚烧烟气排气筒)排放的哪些因子需要设置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确定原则?

答:针对国家主要废气控制因子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设置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即“三者取严”。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见5.2.3。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量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问: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答: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本标准附录A给出了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对于未采用的,排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能够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的,不影响发证。

问:废气自行监测要求中,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如何确定?

答:本标准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列出了应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的最低监测频次,主要包括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以NO2计)、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应实施在线监测;重金属1次/月;二噁英类1次/年。其中,考虑到二噁英类为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重要的污染因子,从加强污染管控和企业自证清白的角度,本标准鼓励排污单位按照1次/半年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其他排放口、监测因子按照HJ 819以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填报。

待生活垃圾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问:在什么情形下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答: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是排污单位责任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问:废气污染物达标判定如何执行?

答:废气污染物达标判定方法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达标考核要求执行。待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相关管理办法发布后,从其规定。

问:非正常情况主要有哪些?

答:非正常情况包括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如焚烧炉烘炉、启停炉、设备检修、焖炉压火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故障等引起的达不到应有治理效果或同步运转率)。

问:对于北方地区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用于供暖的工业锅炉如何填报?

答:生活垃圾焚烧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分别在许可平台中“其他行业类别”“生产设施”等信息中按照HJ 953要求补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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