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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发布

   日期:2019-09-04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317    评论:0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hazardouswasteincineration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3“3T+E”燃烧控制"3T+E"combustioncontroltechnique指通过控制燃烧温度(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Time)、湍流度(Turbulence)、过量空气(Excess-Air)有利于焚烧中有害物质的分解并减少焚烧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

3.4非正常情况abnormalsituation指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如焚烧炉烘炉、启停炉、设备检修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故障等引起的达不到应有治理效果或同步运转率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排污许可平台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平台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填报行业类别时,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应选择“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环境治理业(N772)”中的“7724危险废物治理”类别。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信息。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4.3.3生产设施编号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生产能力为危险废物设计焚烧处置能力及设计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处置能力及产能。处置能力计量单位为t/d;主要产品产能中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kWh/a。

4.3.5设计年生产时间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焚烧炉年利用小时数填报,单位为h。若无相关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确相关内容的,按照焚烧炉5实际年利用小时数填报。

4.3.6产品名称包括电力、热力,如不涉及电力、热力等产品可不填报。

4.3.7其他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4主要燃料及辅料

4.4.1一般原则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平台中填报主要燃料及辅料种类、设计处置(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及辅料信息等内容。

4.4.2种类燃料种类:危险废物、助(混)燃的其他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包括煤、油、气等)。辅料种类: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酸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等)、脱硝剂(尿素、氨水等)、活性炭、其他碱类、钠盐、耐火材料、污水处理投加药剂等。

4.4.3年处置(消耗)量及计量单位燃料处置(消耗)量计量单位为t/a或m3/a,辅料计量单位为t/a。按设计值填报。

4.4.4燃料及辅料信息焚烧的危险废物填报水分、灰分、硫含量、有机氯含量、热值、废物类别。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活性炭填报吨入炉危险废物设计消耗量,计量单位为kg/t。按设计值填报。

4.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5.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分别填报废气和废水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废气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类型等。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6放口类型等。

4.5.2废气

4.5.2.1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类型填报内容见表2。污染物种类依据GB18484、GB16297、GB14554等标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以GB16297中的非甲烷总烃作为综合控制指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或修订相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标准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2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3是否为可行技术参照本标准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填报。

4.5.2.4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5排放口设置要求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排污单位执行的标准规范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类型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焚烧烟气排气筒,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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