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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9-09-03     作者:环保管家    浏览:378    评论:0    
(一)认真落实领导责任,依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深入开展。


各地各部门对依法防治水污染都很重视。法律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专题研究、或动员部署、或作出批示,指导、组织、依法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还带队开展执法检查。四川、江苏、湖南、河北、广东、安徽、云南、贵州省各级人大、政府联动,形成防治合力。北京、天津两市联合开展检查,创新性推进区域协同监督。


国务院按照法律要求,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压实部门责任。大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了长江保护修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和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等实施方案,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50亿元,黑臭水体治理和中西部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资金50多亿元,农村环境治理资金60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和重点流域海域治理资金90亿元。


各地探索形成了一些依法治水的典型经验。浙江省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规划引领、法治先行,一张蓝图绘到底,持续推进实施“五水共治”。福建省成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依法实行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管理。吉林、重庆、宁夏、湖北等地制定了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制度性文件,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依法强化考核问责。


(二)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加快落实。法律第5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第21、23、24条明确规定建立排污许可制度。全国31个省(区、市)依法建立了河(湖)长制,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120多万名,逐步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依法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推进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排污许可法规制度体系,提前一年完成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


水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不断完善。法律第2章对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作出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订发布415项涉水标准及一系列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各地积极制定完善地方标准,2018年以来,上海、海南等11个省(区、市)共制修订18项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防治配套法规不断健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各地因地制宜完善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辽宁、贵州、青海、广西等14个省(区、市)出台或修定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等14个省(区、市)制定了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围绕法定防治措施,聚焦重点问题加大治理力度。


严控高耗水行业新增产能,加大重污染企业淘汰力度。法律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各地各部门严控高耗水、重污染行业产能,提前完成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3000万吨目标任务,提前两年完成钢铁去产能“十三五”规划1.5亿吨上限目标任务。湖南省加大重点工矿区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力度,近三年淘汰重污染化工、造纸等工业企业5000多家。


强化流域综合治理。法律第16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流域分区管理、分级分类防治。建立健全区域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推动建立跨省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河南、安徽、陕西、甘肃、西藏等近20个省(区、市)建立了行政辖区内或跨行政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提升水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法律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机构改革科学划转有关部门涉水职责,实现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城市和农村统一监管“四个打通”。完善监测网络,建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站1881个。建成重点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对超过2万家企业实现统一平台管理。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等科技专项研究,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法律第3条规定“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法律第4章和第5章对上述内容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各地各部门依法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8年县级及以上水源保护区划定率达到95.5%。2016—2018年,中央安排补助资金143.3亿元、地方投入资金1061.7亿元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广大农村地区共1.73亿人受益,重点解决160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依法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截至2018年底,全国城市和县城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4332座,污水处理能力1.95亿立方米/日,城市和县城共建成污水管网(含合流制管网)约55万公里。依法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涉及废水排放的2411家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97.8%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97.4%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依法加强船舶港口水污染防治,完成长江干线1361座非法码头整治。依法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督促2.1万多家沿长江涉危涉重企业修编应急预案。依法推进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初步建立了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清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河北省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工作,2018年全省浅层地下水水位比2014年上升0.22米,深层地下水水位上升2.29米。


(四)加强监管执法,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下达处罚决定书18.6万份,罚没款金额152.8亿元,同比增长32%,涉水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查处力度逐步加大。开展船舶污染防治,检查19.6万余艘次,有力打击船舶水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活动。


强化司法保障。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累计侦破污染水体环境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万名。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9470件1.5万余人,提起公诉2.6万余件4.2万余人。各级人民法院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1270个。2018年,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案件8661件,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13759人。


这次执法检查表明,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积极落实责任,推动了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水污染问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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