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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
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许可事项与管理要求的信息仅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部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属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记载事项。
(1)正本和副本共同记载的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2)仅在副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
(3)许可事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
(4)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对于2017-2019年已完成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中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底前完成(即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时限);对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除33个行业以外的91个行业所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许可证核发或登记。33个清理整顿行业及91个行业见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01/t20200122_760850.html网址附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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