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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举报 2018-05-31 11:22   关注:442   回答:1

在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申请材料时,托运人、收货人是否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已解决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 2018-06-01 11:01
  支持(0)  |   反对(1)  |   举报 2018-06-01 10:07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出示合法持有该放射性物品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必须取得核材在料许可证,对于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有明确并且具备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接收人”。
因此,在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申请材料时,托运人、收货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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