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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晾晒池喷淋、造雾带来的污染物迁移是否属于违规排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据此,晾晒池喷淋、造雾行为如造成晾晒池内有毒有害物质流失至周边土壤,则属于对土壤排污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允许企业建设加速蒸发设施,应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认定。在技术可行情况下,有关企业应合理布置机械喷雾装置,做好运营期晾晒池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稳定运行,防止发生次生环境问题。同时,晾晒池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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