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就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申请内容和范围
1.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的名称(与“环境标志标准”名称一致)和型号: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HJ2536-2014 台式计算机:CEC5800、CEC5810、CEC5820
2.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填写标准号和名称)及产品符合性说明(符合该标准的情况说明): 所执行的质量标准: GB/T 9813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 4943 产品安全性能
3.委托方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地点及年产量: 生产地点: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A座,数量:10万台
二、双方责任
(一)甲 方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向乙方支付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申请书及附件,供乙方进行文件审核;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食、宿、行方便,并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开放所有的区域、产品配方等所有文件记录,确保其顺利进行;
4.甲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或停止使用证书、广告宣传和认证标志,并向乙方交回全部认证证书和销毁全部认证标志;
5.甲方有权利在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标识;
6.在相应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甲方有责任按照更改后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有权抽样监督,检测费及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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